乐信〔200727

 

 

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关于印发《乐清市视频信访工作暂行规则》的

     

 

各乡镇党委、政府,市机关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视频信访工作,妥善处理群众网上信访事项,现将《乐清市视频信访工作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乐清市委

乐清市人民政府

信访局

20071213

 

 

乐清市视频信访工作暂行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信访渠道,及时、高效、规范处理人民群众信访网上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和《浙江省网上信访工作暂行规则》,特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视频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V2通(远程教育系统)和QQ152185185),向市委、市政府或市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活动。QQ152185185)在机关部门正常办公时间内开通,V2通主要用于定期约访信访群众。

第三条  视频信访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视频信访事项的性质和内容,由有权处理的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就地确定解决。

 

第二章 视频信访事项受理

第四条  群众通过V2通和QQ152185185)反映问题时,应当表述清楚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及反映事项的过程和理由,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聊与信访无关的其它事项。通过QQ152185185)反映问题不得超过10分钟。

第五条  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视频信访事项时,要做到语言文明,态度热情,解答得当,并记录详细。视频信访结束后,受理员应打印出聊天记录,并归档留存。

第六条  视频信访不受理以下事项:

1、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

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3、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4、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期限内的信访事项;

5、已经过复核程序的信访事项;

6200551前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

 

第三章 视频信访事项办理

第七条  市信访部门受理的视频信访事项按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当场答复。群众通过视频信访反映的问题,如事实清楚、政策明确的,受理员应当场答复反映人;

2、交办(转送)。群众通过视频信访反映的问题,如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的,受理员应在10日内通过乐清市信访信息管理系统交办、转送到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限时60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3、批办。群众通过视频信访反映的问题,如涉及面较广,影响大,属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受理员应在10日内填写《乐清市重要群众来电送阅表》,报市领导阅批。反映突发性事件的,受理员应即时上报市领导决策批示。市领导阅批后,市信访局以“交办函”的形式连同批示件交办到有关部门处理,并限时60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通知后60日内,书面或通过乐清市信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反馈处理结果,并答复信访人,反馈的书面材料实行“三见面”制度。情况紧急的,要随时反馈。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理的,可以申请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