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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证书造假?!判刑没商量! [打印本页]

作者: 朱古腻    时间: 2021-7-30 17:21
标题: 证书造假?!判刑没商量!
日前,乐清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件。被告人王某购买医师资格证和副主任医师资格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法院依法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20日,市卫健局收到温州市卫健委员会转发的函,反映注册执业地点在我市的人员王某的医师资格证书为假证,要求及时查处。市卫健局高度重视,由市卫生监督所组织执法人员于3月21日对王某的门诊部进行现场核查。
在调查取证中,王某称已将原持有的证件撕毁、丢弃,无法提供。同时,称自己的执业医师资格是在1998年左右在新疆库尔勒通过评审取得的,并于2006年在广西桂平的某口腔诊所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调查一度陷入僵局,执法人员锲而不舍,抽丝剥茧,通过反复多次、多角度的询问调查,并要求当事人提供学历、从医经历等佐证材料。同时,于2019年4月24日分别向广西桂平卫健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函协查相关情况,查实王某原持有的医师资格证未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健委办理,为假证,其医师资格信息已屏蔽处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卫健局从未受理过王某的执业医师注册和执业医师变更申请。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王某无所遁形,最终承认未真实参加医师资格的评审和认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均托朋友办理。
最终,市卫健局判定当事人王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为无效许可,其于2019年3月3日至21日期间擅自在王某门诊部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视为非医师行医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的裁量标准,于2019年6月25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50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法院对于王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违法行为也作出了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的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警示

任何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均构成违法犯罪,都会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司法机关必将依法严惩。
在此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勿投机取巧心存侥幸,借助违法手段寻找“捷径”,触碰法律红线,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来源:乐清卫生监督

作者: 西米囊    时间: 2021-8-1 22:47
违法的事情不能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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