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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郑某化名在乐清一公司打工躲债,结果... [打印本页]

作者: 皮皮白的乐园    时间: 2021-9-24 11:32
标题: 郑某化名在乐清一公司打工躲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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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白象司法所成功调处化解一起“特殊”的企业员工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维护了死者及其家属的权益。

化名打工躲债务 意外工亡起纠纷

  死者郑某原籍湖北,因在老家债务缠身,为躲避债主,无奈离乡打工,后使用假身份证,化名“黄某”顺利进入外省某公司乐清分公司做了一名电工,该公司为其以“黄某”的名义购买了工伤保险。
  2021年6月24日上午7时许,化名“黄某”的郑某从位于北白象镇后西岑村公司租住处拿了电线和楼梯,与工友驾车准备返回公司工地继续工作。此时,坐在副驾驶位的郑某突然出现抽搐、头冒冷汗等症状。工友随即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急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郑某所在公司立刻与其亲属取得联系。郑某的亲属从外地抵达乐清后,在公司的协助下,准备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然而保险公司在核实材料的过程中,发现投保的对象名字是“黄某”,与工亡的郑某实际信息不符。经进一步核实后,郑某为躲债,化名“黄某”外出打工的事情真相大白,因此保险金无法理赔。郑某亲属于是向郑某所在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该公司认为是郑某使用虚假身份,对公司属于欺骗的行为,公司已为其投保工伤保险,现因身份造假拿不到保险金,责任不应由公司承担,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明辨事理解难题 司法调解化矛盾

  郑某不幸去世,且无法获得理赔,这对其年迈的父亲无异于灭顶之灾,也让这个本已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北白象司法所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迅速主动介入。2021年7月8日,在司法所组织协调下,郑某亲属与郑某生前所在公司负责人进行了面对面协商,在一轮调解协商后,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郑某因虚假身份无法取得保险金,是否应由郑某承担全部责任;二是如果公司应承担责任,应支付的赔偿金的金额是多少。在司法所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就第一个问题达成一致,公司认同郑某虽是属于虚假身份入职,但与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并愿意支付郑某亲属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等费用,但双方在赔偿金的具体金额上仍僵持不下。司法所调解员坚持不懈地与郑某亲属和公司负责人沟通交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上达成了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当天协议款项一并支付到位,矛盾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北白象司法所在调解过程中,始终秉持着“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宗旨,通过调解员细致耐心的调解,使得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让群众深刻感受到了调解员的不偏不倚、尽职尽责、公正公平的专业精神。

身份造假要不得 法律风险需牢记

  本起案件中,公司已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郑某亲属本可依照正常的理赔程序获得保险金,却因郑某使用虚假身份使得事情一波三折,不仅卷入了矛盾纠纷,而且失去了本应得到的保险金。不仅如此,身份造假还属于违法行为,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身份造假要不得,每个人都要做好“自己”。
来源:乐清普法智慧司法

作者: ↘親a!哒    时间: 2021-9-24 11:42
保险公司赚了
作者: gxg1988    时间: 2021-9-24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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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sr00    时间: 2021-9-24 13:42
我觉得这个借人身份证的既然获取了躲避相应责任的,那么取不到赔偿款的相应权利也是正常的。不应由企业赔付。
作者: 啊豪    时间: 2021-9-24 15:48
hsr00 发表于 2021-09-24 13:42
我觉得这个借人身份证的既然获取了躲避相应责任的,那么取不到赔偿款的相应权利也是正常的。不应由企业赔付。

核对身份证,不然逃犯呢?
作者: gasbal    时间: 2021-9-24 16:11
企业很冤啊!
作者: 锋GG    时间: 2021-9-24 16:55
为啥不去跟保险公司调解呢  企业合法纳保还得赔,冤呢
作者: 账号已被盗用    时间: 2021-9-24 18:35
就不应该赔,这样看谁以后乱用别人的身份
作者: 乐清情    时间: 2021-9-24 18:37
保险 企业 家属三方达成调解.缺一就是不公正.大多企业都怕政府.不合理也忍了!
作者: 颜冰儿    时间: 2021-9-24 18:38
哎……
作者: a207758    时间: 2021-9-25 12:25
赔了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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