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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网络犯罪 助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典型案例 [打印本页]

作者: 苏心何    时间: 2024-3-7 13:30
标题: 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网络犯罪 助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网络犯罪

  助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典型案例

  案例一

  胡某某等人诈骗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案

  ——在境外组建大型犯罪集团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胡某某等人在缅甸佤邦地区成立“兴旺公司”,开发上线“软银集团”App,招揽多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进驻其租用的作案场所,统一购买、提供电脑、手机、社交软件账号等作案工具,雇佣安保人员管理人员出入,明确奖惩制度,逐步发展为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成员众多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设置老板、总监、代理、组长、组员五个层级,胡某某为老板,负责整个犯罪集团的管理;任某某自2021年2月起任总监,协助胡某某进行管理;下设若干小组,直接实施诈骗活动。该电信网络诈骗集团采用“杀猪盘”手段实施诈骗,即在短视频、交友类App上选择中青年女性进行聊天,以虚假成功男性人设诱导对方添加微信,通过男女朋友交往的方式培养感情,伺机掌握对方财产状况;在确定恋人关系后,更换聊天工具为其他软件,引诱被害人下载登录“软银集团”App,以提供高息回报等方式诱骗被害人投资;通过更改后台数据,操控被害人先期获取小额盈利,再以充值赠送、注册会员等名义诱导被害人大额投资,待大额投资到账后关闭提现功能,并以操作错误、涉嫌洗钱等名义要求被害人交纳“保证金”,以继续实施诈骗。截至2021年8月案发,该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共诈骗121名被害人2900余万元。

  另,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胡某某等4人先后组织23人从我国境内偷渡至缅甸;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胡某某等26人先后结伙从我国境内偷渡至缅甸。

  【检察履职】

  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分批将胡某某等人提请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提出继续侦查提纲,建议侦查机关重点对“兴旺公司”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各犯罪嫌疑人地位作用等问题开展侦查工作,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偷渡出境过程的侦查,全面查清关联犯罪。

  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陆续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先后对胡某某等43人提起公诉,指控胡某某等人犯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等,认定胡某某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2023年10月,济宁市任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三百零五万元;胡某雷等42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二年四个月不等,罚金七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12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依法从严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当前,部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成立公司,租用场所,招揽他人进驻,利用公司化运作模式组织实施诈骗活动。诈骗集团内部层级严密,分工明确,组织特征鲜明,大肆实施诈骗行为,严重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应当秉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打击。

  (二)全面查清关联犯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往往伴随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在引导公安机关对诈骗犯罪开展侦查取证的同时,要加大对关联犯罪的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力度,全面查清关联犯罪事实,准确适用数罪并罚,确保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检察官提醒】

  “杀猪盘”式诈骗是较为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且仍在不断升级演化。犯罪分子为实现诈骗目的,组织“引流”人员在各类App上搭讪被害人,以所谓成功人士的身份,使用专门话术,骗取被害人感情信任。为了躲避常用聊天软件监测,在确定虚假恋爱关系后,诱导被害人使用其他聊天软件并怂恿其下载安装虚假交易App进行“投资”,达到诈骗钱财目的。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提高防范意识,理性交友投资,在网络聊天时认真核实对方真实身份,不要轻信所谓的“内部消息”,更不要点击、下载来源不明的App,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二

  高某某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组建“跑分团伙”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提供帮助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起,高某某、李某、叶某某、陈某等人组成“跑分洗钱”团伙,与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分子长期合作,为其转移犯罪资金。该“跑分洗钱”团伙通过孙某等人大量收购银行卡,通过黄某购入11台POS机,并在Telegram聊天群内告知上游诈骗分子可用于接收诈骗款的银行卡用户名、账号。诈骗资金进入上述银行卡账户后,该“跑分洗钱”团伙通过POS机刷卡消费的方式将诈骗资金转移到该POS机绑定的银行卡,再将该卡内资金转入林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内,由林某等人将资金兑换成泰达币后交给该团伙,该团伙再交给上游诈骗分子,从中获取资金流水12%-15%的提成,并按约定比例支付孙某、黄某等人费用。其中,高某某负责对接上游诈骗分子、收购POS机、银行卡;李某负责收购POS机、银行卡、转账;叶某某负责转账、泰达币交易;陈某负责泰达币交易、POS机刷卡;袁某某受招募负责POS机刷卡等。经查,该“跑分洗钱”团伙帮助其他犯罪团伙转移资金1.1亿余元,其中诈骗资金1281万余元,非法获利100万余元;林某等人帮助兑换泰达币1.1亿余元,非法获利400余万元;黄某提供11台POS机,非法获利200余万元;孙某等人共收买、提供60余张银行卡,非法获利10万余元。

  【检察履职】

  本案由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侦查阶段,诸暨市检察院提前介入,经分析研判,建议侦查机关注重收集聊天记录、资金流向等客观证据,查明该团伙勾结上游诈骗团伙,搭建被骗资金接收、转移通道,帮助上游诈骗团伙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针对查找被害人难度大的问题,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发挥侦诉协作机制,运用大数据平台全面筛查,准确关联到全国范围内300余名被害人,最终认定该“跑分洗钱”团伙帮助上游诈骗分子转移资金达1281万余元。期间,检察机关继续深挖漏犯,通过梳理第三方交易平台电子数据、审讯同案犯等方式,追加起诉施某某等5名为犯罪提供帮助的倒卖银行卡、虚拟币人员。

  2023年5月至12月,诸暨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高某某、李某、叶某某、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至二十三万元不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孙某、黄某、林某、施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七万元至五千元不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全链条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帮凶”,最大限度铲除犯罪土壤。当前为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推广引流、跑分洗钱等黑灰产违法犯罪大量存在,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必须坚持全链条打击,严惩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斩断相关黑灰产业链条。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查明“跑分洗钱”运营团伙长期勾结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厘清提供银行卡、POS机、虚拟币交易的跑分洗钱犯罪链条,依法惩处关联犯罪人员,有效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的下游黑灰产业链,对遏制上游诈骗犯罪起到积极作用。

  (二)全面依法准确定性各层级人员行为,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涉案人数多、层级不同,对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区分认定难。在坚持依法从严打击的同时,应注重区分犯罪链条上不同环节行为的性质,准确认定不同层级人员的刑事责任,避免重罪轻诉、轻罪重惩。检察机关在引导公安机关查明“跑分洗钱”团伙与诈骗犯罪团伙合作方式、犯意联络紧密程度、各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程度的基础上,准确定性,认定“跑分洗钱”团伙主要成员为诈骗罪共犯;认定受招募负责POS机刷卡人员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提供银行卡、POS机人员及倒卖虚拟币人员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检察官提醒】

  “跑分洗钱”团伙往往以蝇头小利为诱饵,招募人员通过银行卡转账、POS机刷卡、虚拟币交易等多种方式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团伙洗钱。广大人民群众要提升法律意识,莫要贪图小利,随意出租、出售银行卡,具有支付功能的资金账户、POS机,或者帮助虚拟币交易等,谨防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凶”,受到法律制裁,最终害人害己。

  案例三

  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利用网络非法买卖他人实名微信号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间,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境内及境外聊天软件等网络途径,发布收购微信账号广告,以每个7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购买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并向卖家谎称已注销实名认证信息。后加价将上述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微信号批量出售给他人。经查,黄某某合计买卖微信号1300余个,违法所得30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14万余元。

  【检察履职】

  本案由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立案侦查。2023年1月13日,公安机关以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针对黄某某自称从2022年2月才开始买卖微信号、实际卖出仅200多个、获利仅2万元等辩解,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勘验作案手机和调取卖家证言,完整提取电子数据,夯实指控犯罪证据基础。经充分梳理分析聊天记录和账户资金交易明细,结合其供述及证人证言,进一步查明黄某某非法买卖微信号的时间、数量和获利金额等事实。同时,针对黄某某辩称部分微信号已解除实名绑定,检察机关引导侦查人员进行验证,确认其出售的微信号实名认证并未注销。后黄某某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

  2023年6月30日,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以黄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南湖区法院提起公诉;7月12日,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按照其非法获利确定侵权赔偿数额,请求判令黄某某承担十四万元民事赔偿责任。

  2024年1月23日,南湖区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某支付赔偿款十四万元。黄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保护人民群众隐私安全。公民实名认证的微信号通过网络非法买卖,往往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工具,既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也对公民财产安全带来风险和隐患,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检察机关要依法能动履职,注重全面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通过查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非法获利等事实,依法严惩犯罪。

  (二)刑事追责和公益诉讼协同发力,强化公民个人信息全方位司法保护。通过网络大量买卖他人实名认证微信号的行为,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面临重大风险,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检察机关统筹发挥刑事追诉和民事公益诉讼职能作用,通过对侵权者追责索赔,提升打击惩治效果。

  【检察官提醒】

  微信账号等社交账号大多与特定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关联绑定,是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载体。对非法购买、出售公民实名认证微信账号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严惩。公民个人也要充分认识到此类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抵制经济利益诱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坚决向网络违法犯罪说“不”。

  案例四

  李某侮辱、传播淫秽物品案

  ——利用“境外黄色网站”传播含有他人个人信息的私密视频及其他无法识别人员信息的私密视频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李某与王某在酒吧结识后互加微信。同年12月,二人相约至李某住所地发生性关系。其间,李某趁王某睡着之际偷拍包含完整人脸信息的私密视频。一周后,李某再次约王某喝咖啡并邀请对方回家发生性关系,遭王某拒绝。为报复,李某将前期偷拍王某的1部私密视频上传至境外黄色网站,并使用具有侮辱性质且含有个人信息的名称命名。后因该网站后台多人向李某私信索要视频及联系方式,李某因害怕删除该视频。删除前,该视频已被境外其他色情网站转载,转载后浏览量达2.3万余次。2023年3月,王某从他人处获悉该视频在网络流传并被熟人认出后报警。

  另查明,李某在境外网站还上传其与另外5名女性发生性关系时所拍摄的没有面部信息且无其他识别具体人员信息的视频42部,点击量总计9000余次。

  【检察履职】

  2023年3月27日,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对李某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商请,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派员介入侦查,围绕域外网络特点、犯罪动机、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方面提出证据收集的意见建议。经公安机关提请,4月27日,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批准逮捕。

  2023年6月28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对于本案中上传42部私密视频的行为,可依法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罪;但对上传含有王某个人信息的私密视频的行为,应体现对特定被害人的保护,构成侮辱罪。同时,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应适用公诉程序。9月25日,检察机关以李某涉嫌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经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以被告人李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宣告后,李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侮辱罪,依法严惩网络暴力犯罪。对于行为人上传至网络空间的主要描绘性行为、宣扬色情属性的私密视频,应当认定为“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对于行为人上传包含完整人脸信息、可准确识别特定自然人的私密视频,且具有公然贬损他人人格或名誉的,应当以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准确适用公诉程序,向“网黄者”亮剑。侮辱罪一般属“告诉才处理”的自诉犯罪,但法律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行为,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作案手段、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符合公诉条件的案件,依法适用公诉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网络时代背景下,被偷拍、被上传至网络进而引发广泛传播的现象时有发生,公众要加强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等保护,依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五

  王某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

  ——通过网络手段“隔空猥亵”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为满足个人性刺激,在某社交软件上冒充未成年女性,通过软件的自动推荐匹配功能结识低龄未成年人,然后从中寻找出女性网友进行关注或者打招呼,申请加入相关的学习群、作业群,骗取信任后以引诱、威胁等手段,要求被害人发送隐私部位照片供其观看,共涉及全国15个省市的未成年被害人25名,其中不满14周岁的儿童24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1名。经勘验检查,王某某手机中共保存涉案照片200余张、视频20余段。

  【检察履职】

  2022年1月15日,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侦查阶段,江阴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建议侦查机关及时调取与被告人手机号码注册账户相关联的软件后台数据,查明涉案网络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的对应性,收集固定其与被害人的网络聊天记录等证据。2022年3月7日,江阴市检察院对王某某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准逮捕。同年9月2日,江阴市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4月23日,江阴市法院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江阴市检察院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某社交软件在平台注册认证机制、用户举报处理以及对聊天内容审核等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与开发运营公司沟通磋商、通报案件情况、了解算法技术原理,于2023年2月向该公司制发《检察提示函》,从严格用户注册制度、完善平台审核机制、落实强制报告义务等三个方面提示其承担网络保护责任、净化未成年人上网环境。该公司收到《检察提示函》后,主动与江阴市检察院多次联系,沟通整改事宜,于2023年3月28日书面回复整改落实情况:一是制定更加详细的《未成年人内容管理规范》,建立包括未成年人用户规则、涉未成年人不良内容规则等制度;二是增加注册账号的准入审核功能,阻止有违规或被举报历史的手机号码重新注册用户,设置私信未成年人用户色情信息、图片的拦截模型;三是建立举报快速处置机制,加强对涉未成年人软色情、性诱导信息内容的处置力度。目前,已累计审核处理违规账号2万余个,圈定平台风险用户70余万个。

  【典型意义】

  (一)依法准确认定“隔空猥亵”犯罪。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为满足自己性欲,诱骗多名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送裸照,暴露身体隐私部位供其观看,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二)督促网络运营者依法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检察机关坚持综合司法保护,重点关注案件背后的网络治理问题,灵活运用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检察提示函等监督方式,推动互联网企业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体责任,消除违法犯罪风险和安全隐患,净化未成年人上网环境,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网络合法权益。

  【检察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上网的教育,提高其防范网络危害的自护意识和自护能力。广大未成年人要培养健康上网的良好习惯,自觉远离黄色、暴力等有毒有害信息,遇到危险及时报警,保护自己不受网络犯罪侵害。

  网络服务提供者要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体责任,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消除违法犯罪风险和安全隐患,净化未成年人上网环境。

  案例六

  吕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离职人员远程登录科技公司服务器删除数据

  【基本案情】

  吕某某系北京某科技公司的IT高级工程师,负责该公司网络机房与服务器管理。2022年7月,吕某某从公司离职。因离职前曾与公司负责人员发生矛盾,吕某某怀恨在心。2023年5月18日晚,吕某某在家中使用其原有的管理员账号和密码,通过其本人手机登录该公司的共享服务器账户,修改管理员密码,并删除共享服务器磁盘中的数据和操作日志。2023年5月19日,北京某科技公司发现大量工作数据丢失,影响正常工作开展,后为恢复数据共计花费12万余元。

  【检察履职】

  2023年8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以吕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昌平区检察院受理后,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查明吕某某删除数据的行为并未造成北京某科技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损坏或不能正常运行。同时,昌平区检察院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引导嫌疑人家属积极退赔被害公司损失,并取得被害公司谅解。

  2023年9月27日,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对吕某某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2023年11月8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三万元。吕某某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准确适用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吕某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的数据进行了删除操作,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审查起诉。经补充侦查查明,吕某某删除的数据为公司共享服务器中的备份数据和操作日志,也并未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造成实质性破坏或者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不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吕某某在离职后仍使用原有管理员账号密码非法登录原公司服务器,且修改管理员密码、删除数据,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案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2万余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吕某某到案后虽然初期不认罪,但检察机关在电子数据中发现关键证据,促使其从不认罪转变为认罪认罚,由家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公司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吕某某系临时起意犯罪,无前科劣迹,且离职后已有新工作。综合考虑全部量刑情节,检察机关对吕某某适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依法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的精准量刑建议,法院判决予以采纳。

  (三)检察建议助力科创企业完善合规管理。该案案发与被害公司在数据与网络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有重要关系,导致已离职员工可以使用原有账号密码登录公司服务器账户并删除数据。昌平区检察院针对这一情况,及时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公司建立健全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增强数据信息保护和网络系统安全防范能力。该公司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迅速落实积极整改,对公司网络数据安全情况进行策略优化。

  【检察官提醒】

  员工离职时若有不满或争议,可以通过与公司协商、投诉、申请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千万不能一时冲动,为泄愤删除或修改原公司数据,影响原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储存在手机、电脑、服务器中的数据信息成为公司重要财产。科创企业应当建立严密的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完善的网络数据安全合规制度,加强对数据信息的制度管理和技术防护。

  案例七

  “开国少将”何克希肖像、名誉、荣誉

  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盗用英雄烈士肖像照片制作传播网络虚假信息

  【基本案情】

  何克希同志192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55年在我国首次将官授衔仪式上,被授予少将军衔,成为“开国少将”,并获颁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间,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通过各自的自媒体账号制作并发布“中共历史上最恶劣的十大叛徒”短视频时,将何克希同志的照片用于负面历史人物的头像。该短视频发布后,在互联网平台上被大量浏览、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中,郭某某的快手号播放量达132万余次;何某某的抖音号粉丝量达356万余人,播放量达32万余次;付某某的微信视频号、抖音号播放量达1000余次。

  【检察履职】

  2023年8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接到何克希同志近亲属反映的上述线索后,遂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并同步开展线上取证与线下调查工作。依法向全网各短视频平台调取涉案账号的人员身份信息、涉案视频数据信息,派员分别前往河北、安徽、湖南等地询问侵权人,对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予以固定。同步搜集何克希同志的事迹证明材料,并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取得何克希同志近亲属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书面声明。

  2023年11月30日,西湖区检察院向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三人分别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十五万元。同年12月2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涉案三人各自在《法治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并支付相应公益损害赔偿金。目前,三人发布的涉案短视频已删除,涉案账号已被封禁,相关赔偿款项后续将用于何克希同志纪念设施维护和革命事迹宣传等事项。

  【典型意义】

  (一)依法追究网络侵权责任,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宝贵的历史记忆和精神财富。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各侵权行为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根据过错程度、影响范围、侵害情节,承担数额不等的公益损害赔偿金,用于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维护和革命事迹宣传,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检察公益诉讼捍卫英雄烈士名誉尊严。

  (二)依法处理网络虚假信息,推动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为博取网民关注,赚取网络流量,大型网络平台中各类张冠李戴、胡编乱造的信息层出不穷。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明确网络自媒体对所发布信息的审查义务,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络虚假信息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为推进网络虚假信息的综合治理,打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检察官提醒】

  自媒体时代,人人皆可创作。作为自媒体博主,尤其是粉丝量众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博主,应确保发布信息的客观真实,不得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络虚假信息。对包含严重负面评价的内容,更应尽到审慎核实义务。让英雄名誉和荣誉蒙尘,往往只需要一张不经核实的照片和一段数十秒的“爆款”短视频。在流量可变现的互联网时代,广大自媒体博主应自觉树立法律意识,切不可为吸引眼球、赚取流量,损害社会个人、群体,甚至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

  整治互联网短视频

  传播虚假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通过篡改官方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视频,制作并发布“反催收”短视频广告

  【基本案情】

  2023年以来,广东瑞某法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某公司)注册某互联网平台视频号“某某要解决问题”“瑞某法务”,为招揽债务咨询服务,从互联网下载官方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新闻发布会等视频,消除原音后编辑配音,通过视频号发布关于贷款逾期、债务优化咨询等内容的“反催收”短视频近20条,制造出广告播放信息是来源于官方新闻发布的假象。经比对原始视频,被违法使用形象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及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等,部分短视频浏览转发量较大,如2023年6月8日发布的某视频转发量已达5099次、获点赞911次、获收藏1105次,且视频声明为原创。

  【检察履职】

  2023年6月,广东省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案线索,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关于管辖的规定,由广东省检察院领办,统筹指导广东省佛山市检察院(以下简称佛山市院)和深圳市检察院(以下简称深圳市院)依法办理,开展跨区域协作调查取证。

  佛山市院经调查查明,瑞某公司通过视频号发布含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经过编辑配音的短视频,用于宣传公司“反催收”业务,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规定。佛山市院遂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磋商函》,督促调查核实违法情形并依法处理。同年10月8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瑞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25万元,均已执行完毕。

  深圳市院经调查查明,根据《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平台作为经营服务平台应当对涉案账号以及类似违法营销问题履行管理职责。深圳市院遂向当地网信部门移送证据材料及研判意见,督促其依法办理。截至2023年7月18日,网信部门已督促平台企业深入清理涉案相关视频号动态241条,清理相关违规内容共4.7万余条,处置违规账号3845个。同时,健全长效审核管理机制,从严处置无资质、视频布景假借与电视新闻节目相同或相似布景等违规账号。

  【典型意义】

  (一)以检察公益诉讼推动网络虚假信息源头治理。检察机关注重精准、规范监督,以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的违法性为切入点,进一步查明公益损害事实,明确行政违法行为。同时,突出公益诉讼的督促性、协同性,通过磋商等方式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网信部门依法履职、协同联动,集中整治互联网短视频传播虚假信息乱象,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促进综合治理。

  (二)以检察一体化机制破解跨区域办案难题。广东省检察院在厘清违法情形的基础上统筹指挥、分案办理,与佛山、深圳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督促两地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涉案公司和互联网平台积极整改,及时清理违规内容,实现跨地域、多部门协同推动网络空间治理。

  【检察官提醒】

  因互联网贷款逾期无法归还现象滋生的“反催收组织”,一般宣称提供债务归还服务,收取高额服务费,部分涉嫌构成诈骗犯罪。为推广业务,吸引客流,涉案公司非法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视频资料编辑制作短视频,并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不仅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而且极易使公众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导致财产权益损失。广大群众应当合理借贷,理性消费,不轻信“帮助逃避还贷”的网络骗局,同时保护好身份证和银行卡等个人信息,谨防成为诈骗犯罪受害人。

稿件来源:网信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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