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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盗取他人财物(虚拟网络资产) [打印本页]

作者: 苏心何    时间: 2024-6-26 20:35
标题: 盗取他人财物(虚拟网络资产)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主要针对的是网络安全秩序,非法获取虚拟财产这种类型的电子数据,主要针对的事虚拟财产所有者的财产利益,因此应认定为盗窃罪。
法律依据: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如果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情形,将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如果其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通常是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具体数额可能因地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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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9日至20日,洪某伙同阳某、张某(均另案处理),通过分析利用 Yapi 远程代码执行漏洞获取目标虚拟币网站权限后,以内网横向渗透、植入木马等方式控制内网服务器,找到服务器源码后下载分析出被害人苏某 1 个虚拟钱包地址、私钥等,并构建虚假指令转移被害人虚拟钱包地址中的虚拟币。嗣后,兑换为其他虚拟货币后予以出售,共计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 250 余万元。其间,郑某根据洪某的指示,伪造 Dash 币签名和广播交易,转移被害人 3015.9 个 Dash 币。洪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初拒不供述,后基本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郑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供认不讳。洪某、郑某已分别退赔人民币 962790 元和 70000 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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