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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普法案例 | 3岁儿童“蹦蹦床”上受伤,责任谁承担? [打印本页]

作者: 小清说法    时间: 2024-8-28 00:06
标题: 普法案例 | 3岁儿童“蹦蹦床”上受伤,责任谁承担?
炎炎夏日,凉爽有趣的室内游乐场成为了许多家长“遛娃”的选择。但是,如果孩子在游乐场玩耍的过程中意外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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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3岁的小明跟随奶奶到某室内蹦床馆游玩。在玩耍过程中,小明因攀爬蹦床充气玩具重心不稳坠落,经送医检查诊断为右臂桡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4年2月,小明父母以小明名义,将蹦床馆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8万余元。

双方争议

小明父母认为:蹦床馆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造成孩子受伤,应该赔偿。

蹦床馆经营者辩称:已经在场馆内张贴有相应安全标识,发生事故后也第一时间进行了处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孩玩蹦床发生事故,小孩监护人和蹦床馆经营者到底谁该承担责任?

裁判思路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案发时原告仅为3岁幼童,认知能力、预测危险能力、处理突发情况能力均十分有限,在玩耍过程中,监护人应尽到妥善的监护职责。原告奶奶作为陪同看护人员,在馆内张贴禁止攀爬等安全标语提示情况下,仍放任、鼓励原告多次攀爬充气玩具,且在原告已经出现身子倾斜的危险情况时未上前保护,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蹦床馆作为主要供未成年人游玩的经营场所,虽张贴有相应安全标识,但在未成年人违规操作玩具时未能尽到安全保障和及时制止义务,应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蹦床馆承担20%的责任,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2万余元。

未成年人作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动作的危险性缺乏认知和判断能力。作为监护人,在带孩子到公共场所游玩时,切不可当“甩手***”,将看护责任完全放手给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需要密切关注、及时提醒、教育纠正孩子的不安全行为,帮助孩子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风险能力。

作为儿童游乐场所的经营者,比一般的游乐场所要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看护义务以及救助义务,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除了要设置醒目、全面的风险提示外,必须确保数量充足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看护、及时提醒,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来源:洛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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