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认为,因为保安李某指挥不当,才造成他的车与其他车辆剐蹭,遂以保安李某所在的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5000余元损失。
在没有证据证明保安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原告王某作为驾驶车辆的操作人员,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好意施惠”行为,是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而从事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小区保安指挥、协助停车行为并非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属于“好意施惠”行为,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外,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作为驾驶车辆操作人员,王某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这也就是“方向盘”原则。《民法典》中有关好意施惠行为减责条款的规定,正是引领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制度设计,向社会公众明确传递出法律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立法者、裁判者对于施惠者施加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符合在该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思维方式和传统习惯,方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施惠积极性,有利于树立社会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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