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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乐清一美发店被查! [打印本页]

作者: 羁绊1    时间: 2024-12-7 11:21
标题: 乐清一美发店被查!
案件简介

2024年4月,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通过“大综合一体化”平台收到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交函—反映虹桥镇某美发店违法使用童工的情况。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虹桥执法中队立即对此展开调查:

该美发店于2023年11月7日至2023年11月26日期间,使用了一名2008年8月5日出生,未满16周岁的童工进行洗头工工作,使用期限共计20天,通过微信支付其劳动报酬1833元整,执法人员调查后予以立案并进行处罚。

后续美发店经营者郑某为了逃避行政处罚注销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依法将原来的行政处罚主体乐清市某美发店,变更为经营者郑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法律小课堂《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

温馨提醒

未成年人社会经验缺乏,安全意识缺失,童工的使用不仅剥夺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而且威胁到他们的身心健康,极大地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用工单位而言,使用童工是触碰用人“高压线”,逾越法律“红线”,百害而无一利的。政府、企业、家庭和社会各方都有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需要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友好的成长环境。

图文无关

作者: Wgszcz123    时间: 2024-12-7 16:56
20天才1833有点少,不过老板不欠款值得表扬,,,,,,!
作者: Alone°深秋ご    时间: 2024-12-7 20:06
一看就知道是学徒的爸妈举报的,20天,平均每天90来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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