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局在日常交通管理中扣留超过30日尚未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共计122辆(清单见附件)。
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持相关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规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车辆,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车辆清单
乐清市公安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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