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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罚款!乐清一超市销售过期食品... [打印本页]
作者: 冰美式一杯 时间: 2025-3-9 12:51
标题: 罚款!乐清一超市销售过期食品...
案件名称:乐清市柳市xxx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市监处罚[2025〕18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戴某某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部门: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3-04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
一、涉案批次的华味亨无核西梅干系当事人2023年8月18日在乐清市北白象杨洋副食品批发部采购,共采购5袋,采购价格为7.8元/袋,合计采购金额39元,日常售价9元/袋。
二、涉案批次的馨香源芝麻辣条系当事人2024年4月10日在浙江河润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共采购6袋,采购价格是2.8元/袋合计采购价格是16.8元。日常售价3.5元/袋。除举报人所购买到的1袋无核西梅干及1袋芝麻辣条外,其超市未销售过上述过期食品。
综上所述,本案涉案的过期食品货值根据售价认定为12.5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认定为12.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2.5元;
罚款7000元。
作者: 爱看电影 时间: 2025-3-9 16:39
这种低级错误也能犯。
作者: 就是不服呀 时间: 2025-3-9 17:13
遇到职业打假的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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