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不只是高大上的话题,它还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在乐清市柳市镇经营一家小型超市的洪某就因为知识产权摊上“大事情”,他经营的超市因侵害商标权被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该超市赔偿11500元。
洪某在柳市镇经营一超市,该超市有出售“南洋樱花”燃气灶,售价45元。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3月6日起诉洪某的超市,认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受让的“樱花SAKURA及图”等商标,为第11类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要求该超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
洪某答辩称销售的商品有商标为“万仕龙”,“南洋樱花”并非商标性使用,没有侵害樱花卫厨公司商标专用权;涉案商品从批发商批发过来的,其不知道是否侵权;并称涉案商品就进货了两个,已经没有库存了。
乐清法院庭审时,经拆封比对,涉案商品燃气灶前面一侧有“万仕龙”商标,另一侧标注“南洋樱花”,字体比“万仕龙”大,其中“南洋”二字呈绿色, “樱花”二字呈红色,是“樱”或“撄”不易区别。
乐清法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1209675号注册商标、第7874253号櫻花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洪某经营的超市销售的涉案商品上标注“南洋樱花”相较于其他文字突出使用,其中南洋是地理名,起主要作用的是“樱花”,起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商品上虽标有其他商标,但“樱花”也属商标性使用。 “樱花”与第1209675号注册商标中“櫻花”,与第7874253号櫻花注册商标仅是中文简繁体区别,分别构成商标近似和相同,构成商标侵权。洪某属于销售商,不能说明侵权产品合法来源和明确说明提供者,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洪某经营的超市立即停止侵犯第1209675号注册商标、第7874253号櫻花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500元。
据了解,自2019年以来,乐清法院共受理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维权诉讼37起,被告为乐清市辖区内的小型超市、便利店、商行等,每件索赔3万至5万元不等,共计索赔134万元。案件已经全部审结,其中判决14件,调解和经调解准予撤诉的23件,每个案件赔偿金额均在一万元左右。
小仙女本女 发表于 2020-04-24 13:43
这样的多查查,一查一大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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