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9月06日晚上,曾**在乐清市宁康西路一宿舍内,因纠纷用刀具殴打王**,致使王**左侧脸部及左侧耳部受伤。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曾**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乐清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乐清市拘留所执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