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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乐清市某医院违法使用医保基金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乐医保行罚决字罚决字[2024]第00003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乐清市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朱某某
执法部门:
乐清市医疗保障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5-03-21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实施了重复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88954.04元;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人民币88954.04元,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88954.04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以及《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乐清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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