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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6年至2020年,陈某某担任某局党委委员期间,因女儿买房、归还银行贷款利息等需要,向具有监管和制约关系的乐清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乐清市某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等企业的经营者共5人借款共计23万元,未约定利息。2023年8月,市委巡察组发现上述情况后,陈某某归还了上述借款。2024年1月,陈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以案释纪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吃拿卡要等“显性”违纪行为基本得到遏制,但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借车等“隐性”违纪行为仍有发生。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第九十条新增了党员干部违规借款物行为和违规借贷行为的处分规定;2023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明确违规借款物“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将构成违纪。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车辆等,看似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但实际上,这种借用是建立在双方不平等的关系之间,背后仍是公权力的隐形胁迫,管理和服务对象常常出于企业经营需要,忌惮公职人员手中的公权力。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公职人员提出借款、借车需要,获得的是款物,出借的是其手中的公权力,本质是公权力的异化和滥用,长此以往,必然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从而破坏营商环境,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本案中,陈某某所在的单位对出借方的化工、烟花爆竹企业具有职权制约关系,陈某某作为该局班子**,该些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属于其管理和服务对象;陈某某借款多年未还,直至巡察组发现后才将借款归还,对地区的营商环境、党和政府形象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应依据本条款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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