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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烟花!乐清已有1人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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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亦已歌 发表于 2025-1-15 10:0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岁末年初时期,烟花爆竹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增多趋势。

1月份以来,北白象镇应急管理中心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于日前发现才头社区王家店新村某住户家中存在储存无证烟花爆竹的情况,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窝点非法存储的烟花爆竹予以查处。


调查发现,该批烟花爆竹经营者为王某,且王某并未取得烟花爆竹合法经营以及存储许可证,其以倒卖烟花爆竹为目的,于2024年底将所属自建房作为烟花爆竹非法存放点,点内无任何消防安全设施。

经现场清点统计,该处窝点非法存放烟花爆竹32箱,目前,我中心已将非法存储的烟花爆竹尽数没收,货物来源还在进一步调查深挖当中。



下一步,应急管理中心将联合派出所、执法中队形成强大合力,继续加强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严肃查处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销售伪劣产品、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全链条监管。

同时,也提倡辖区群众一旦发现以上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情况。

北白象镇应急管理站电话:61985501,619855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作为燃烧爆炸物品,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到废弃销毁,都具有高危属性。

当前,烟花爆竹行业已进入产销旺季,也是烟花爆竹事故易发多发时期,加强安全防范十分重要。

这份烟花爆竹安全提示卡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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