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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进一步推进我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大荆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两起违法事件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件一:2023年03月14日,经社会举报发现叶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大荆镇一品国际商业一楼西步梯垃圾亭有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大荆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拍摄了现场照片,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确认当事人存在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行为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是首次违法且限期内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对叶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案件二:2023年03月15日,大荆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鲍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大荆镇荆山南路15号有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拍摄了现场照片,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确认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是首次违法且限期内改正,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鲍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个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不是真正的目的 以罚促改才是初衷 希望大家都能养成垃圾分类好习惯 从身边点滴做起 垃圾分类一小步 文明大荆一大步 来源:大荆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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