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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乐清有一电气公司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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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市监处罚[2025]27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某某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郭某某
执法部门: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4-0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认证证书撤销后出厂销售相关产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认证证书撤销后出厂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罚如下:
一、罚款70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1091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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