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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4月3日凌晨,大荆派出所在出警过程中,发现了涉嫌非法电鱼的杨某某。随后,大荆镇迅速启动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多部门对案件展开研判。
当日中午,杨某某被移交至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队,对其涉嫌在内陆区域使用省规定的禁用渔具进行捕捞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
目前,涉案渔具(估值 2000-3000 元)已被依法扣押,案件相关处罚程序正在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规定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亦强调,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警示】
电鱼行为不仅直接导致鱼类种群数量锐减,破坏水域生态平衡,还可能引发触电、漏电等安全事故,威胁公共安全。
此次案件中,杨某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最终面临法律严惩。
大荆镇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强化与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队的协作,对非法捕捞行为 “零容忍”。
同时呼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共同守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若发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大荆派出所或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队举报电话。
守护绿水青山,人人有责!
非法捕捞不可为,生态保护需同行。
让我们携手抵制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共同营造和谐、可持续的生态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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