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上班族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773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普法案例 | 奶奶去世后,爷爷瞒着儿女把房子过户给孙子,能行吗?

[复制链接]

222

主题

222

帖子

234

积分

小一

Rank: 3Rank: 3

积分
234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小清说法 发表于 2024-8-28 00:0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孙子一分钱没花,仅凭爷爷的宠爱就得到了房屋。这是一笔未付的房屋买卖,还是一场隐形的遗产转移?他人的继承权又该如何保障?



爷孙俩瞒着家人过户房屋

合同是否有效

王某与李某是夫妻,共同育有两个女儿(王甲和王乙,系化名)及两个儿子(王丙和王丁,系化名)。王小丙(化名)是王某的孙子,系王丙的儿子。1993年11月,王某与其单位签订优惠出售共有住房合同,通过购买取得A小区一套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系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来,李某于2016年3月去世,但并没有留下遗嘱。

2017年11月,王某在未告知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私自与孙子王小丙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将坐落于A小区的房屋出售给王小丙,房屋成交总价为30万元,约定王小丙于2017年11月向王某支付30万元房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王小丙办理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但王小丙并未支付合同约定的30万元房屋对价。

知晓此事后,王某的其他子女(王甲、王乙、王丁)认为涉案房屋为遗产,王某与王小丙没有权利擅自进行处分。王小丙明知房屋已经发生继承的事实,且知晓三原告(王甲、王乙、王丁)对房屋享有继承权,在此情形下,王某与王小丙以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王小丙,这显然损害了三原告的权益,故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遗产,其行为无效。同时,王某与王小丙私自将五人共有的房屋过户,侵害了三原告的继承权,两人以买卖形式掩盖赠与之实。

而且,王小丙作为家庭成员,在明知涉案房屋系遗产的情况下,仍然与王某办理过户,可见并非善意,双方恶意串通的行为,损害了三原告的利益。王小丙没有支付房屋对价,其取得物权既非善意,又非有偿,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

王某与王小丙抗辩王某将涉案房屋过户在其唯一的嫡孙子名下,符合我国传统理念与价值观于法无据,违背了相关规定,依法不予采纳,法院确认王某与王小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遗产分割前的遗产为共同共有,

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

本案涉案房屋系遗产,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享权利,共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判断是否善意,应当从受让时相对人是否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是否支付了合理价格等因素综合判断。



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乐清上班族网 ( 浙B2-20100310-1 )

GMT+8, 2024-11-22 19:48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