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月8日,石帆街道某村村民在建房时,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施工泥浆约2方,被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和水务集团工作人员发现。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勘察、取证,发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谈话通知书、做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图,被勘验人对现场勘验情况无异议。2月15日经批准,对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及时整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关于“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行使标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
法律小课堂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
来源: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