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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浙江贵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市监处罚[2024]47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贵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胡**
执法部门: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5-31
主要违法事实:
被处罚人于2024年1月在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了121只某型号防配电箱并标注””标志。2024年4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三防配电箱,但发现了5张上述产品的销售票据。上述三防配电箱总计销售了121只,共3025元。综上所述,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三防配电箱货值共计3025元,违法所得为302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擅自出厂、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三防配电箱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如下处理:1、罚款4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25元。以上合计罚没款702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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