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上班族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869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普法案例 | 宠物犬横穿马路导致交通事故,责任谁担?

[复制链接]

222

主题

222

帖子

234

积分

小一

Rank: 3Rank: 3

积分
234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小清说法 发表于 2024-8-19 19: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杭州市 联通
[size=27.1998px]

2023年8月的一天凌晨,小明驾驶二轮摩托车下班行驶在公路上,不料在经过小辉经营门店时,正巧遇到一只奔跑并横穿马路的萨摩耶犬,小明躲闪不及连车带人摔倒受伤,萨摩耶主人小辉也赶到事故现场。

后经医院诊断,小明左侧锁骨及多处肋骨骨折,全身多处受伤,经住院手术治疗十几天,产生医疗费用近万元。经法医鉴定,小明虽未构成伤残,但后续治疗费还需1万余元。

事情发生后,小明报了警,交警部门查明这只萨摩耶犬是小辉饲养的宠物,但宠物犬与摩托车是否接触无法查清,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事发经过进行了记载。小明事后多次找到小辉协商赔偿事宜,但都没能达成一致,小明遂将宠物犬主人小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5万余元。

法庭上,小辉承认涉案的萨摩耶犬是自己饲养的,但他辩称,这天由于顾客出门,未系犬绳的萨摩耶犬随之突然冲出了门外,但不能确定爱犬是否与摩托车发生了接触,整个事故小明自己也有责任。

法官耐心对小辉解答,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指直接接触所致的伤害。宠物犬与人发生交通事故,不能以发生接触或碰撞作为判定事故责任的唯一要件,即使给他人造成惊吓也属危险之一。小明的损害与小辉饲养的宠物犬突然横穿马路存在因果关系,小辉作为宠物犬的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其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小明存在故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小辉当场赔偿小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5万元,二人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犬的人群不断增多。而宠物犬伤人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就是因饲养人未拴系犬绳对宠物犬进行有效管理导致的交通事故。在此提醒广大宠物犬饲养人,遵守法律规定和文明公约,养犬要约束管理,携带宠物犬外出要拴系犬绳,使之处于自己监管之下,避免出现宠物伤人和被伤情况发生,共建和谐社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乐清上班族网 ( 浙B2-20100310-1 )

GMT+8, 2024-11-22 19:11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