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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有一起案件名为:胡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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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胡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市监处罚[2025]33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胡某某
执法部门: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4-3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开始,当事人胡某某在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明知自己销售的带有注册商标的气动元件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仍通过淘宝店铺进行销售。
经查明,自2021年4月起至2023年7月,当事人共计销售假冒气动元件产品约19万元。案发后,当事人退缴了非法获利3万元,赔偿了商标权利人45万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另查明,当事人在销售假冒气动元件产品期间,为提升淘宝店铺销量、争取店铺排名,对淘宝店实施了刷单行为,共计刷单金额130627元。当事人称,因刷单订单过多,无法明确具体的刷单订单。
再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淘宝店未办理营业执照,其店铺主要销售电磁阀、磁性开关等产品,年销售额累计超过10万元。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店销售商品的进货价格,且无法准确核算快递费、网店运营费等费用,故无法计算该店销售商品的利润,本局予以采纳,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销毁扣押的侵权物资;
2、处以罚款191000元。
对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处以罚款50000元。对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因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以上罚没款合计241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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