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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乐成某某餐饮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从事经营冷食类食品,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
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属于变更经营许可事项未及时申请变更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的蔬菜制作的菜品菜单处标注“有机”字样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虚假标注有机产品的违法行为,该部分货值和违法所得为2511.04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变更经营许可事项未及时申请变更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经营
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序号3免罚条件鉴于当事人已整改,决定对当事人该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2、没收已拆封使用的超过保质期食品1罐。对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的蔬菜制作的菜品菜单处标注“有机”字样的行为,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整改,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511.0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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