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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乐市监处字〔2021〕3533号;
案件名称:乐清市冯事达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乐清市冯事达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在2020年12月29日,国家电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对乐清市冯事达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KCD7 20A 125VAC的跷板开关进行抽样,抽样批量为300个,抽样数量为24只,其中12只用于检测,另外12只用于备样。样品由当事人无偿提供,备样保存于检验机构。本次被抽检的跷板开关产品是当事人2020年12月23日生产的,检验结论显示耐久性项目不符合GB/T 15092.1-2010标准,依据《器具开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异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3月11日出具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结论通知书,作出维持原判结论的处理意见。除去用于抽验检验及备样的产品外,该批次产品均已售出。该批产品售价为0.65元/只,合计货值195元。因当事人未记账也无相应的销售单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同一型号该产品在2019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耐久性项目和着火危险检验项目不符合GB/T 15092.1-2010《器具开关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依据《2019年器具开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方案》,判定为不合格。且该单位未经复查合格而于2020年12月23日开始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生产的该批次产品于2020年12月29日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抽检到并判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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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依据: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参照《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七章第一条第(二)项第3目第(1)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停止生产销售该不合格产品,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395元。
对当事人未经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行为,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53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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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1-05-13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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