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育英寄宿学校涉嫌生产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乐市监处罚〔2021〕423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乐清市育英寄宿学校 执法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1-12-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乐市监处罚〔2021〕4236号;
案件名称:乐清市育英寄宿学校涉嫌生产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乐清市育英寄宿学校;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黄纪云;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17日从乐清市乐成中心菜市场的乐清市乐成张晓旭蔬菜店购进一批茄子,进价4.5元/斤,数量为10斤,共计货值45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17日从乐清市乐成中心菜市场的乐清市乐成张晓旭蔬菜店购进一批茄子,进价4.5元/斤,数量为10斤,共计货值45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茄子时已查验进货凭证、合格证明和索要供货商合法经营资质。同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陪同乐清市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在当事人食堂内对上述茄子进行了抽检。10月28日,调查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乐清市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出具编号为NO.YFT-JY21-0060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过程和结果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另查明:调查人员发现该批茄子已无库存。据当事人供述,除去销售给乐清市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的2斤茄子,剩余的8斤也已加工食用完毕。调查人员发现当事人为寄宿制民办学校,在学生缴纳完学费之后,食堂在供餐时不在收取餐费,故认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就是销售给检测机构的费用,数量为2斤,单价4.5元,金额为9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生产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1-12-14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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