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这笔保证金就保管在公证处,用于赔偿权利人损失。”3月20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家属在检察院对检察官承诺道。这是乐清市检察院率全省之先出台涉企刑事案件保证金提存制度,前置追赃挽损,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起案件。
林某某、黄某某两夫妻经营一家专门生产断路器的公司已有多年。为了拓宽产品销路,想出一条歪路:给自家空白产品贴上知名商标进行销售。
可好景不长,两人因生产假冒“MITSUBISHI ELECTRIC”商标的断路器并进行销售,被警方查获,违法金额达20.9万元。因该案权利人为海外公司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嫌疑人虽然愿意主动积极退赃,但却未能在有限的审查逮捕期限内联系到相关代理公司,因此也就无法对被害方进行赔偿达成调解。 “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尤其是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经常出现有赔偿、退赃意愿的嫌疑人因暂时无法联系到被害人或协商周期漫长等多种原因而未能达成调解的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对嫌疑人的刑事宽缓化处理。”经办检察官称。
既然案件事实清楚,嫌疑人真诚悔罪并有强烈的赔偿意愿,能否为此类嫌疑人创造赔偿条件?面对此类情况,为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保障被害方权益,乐清市检察院联合市司法局于3月15日出台《涉企刑事案件保证金提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涉企刑事案件犯罪嫌疑单位、犯罪嫌疑人有赔偿、退赃意愿和能力,但因退赃数额暂时无法确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权没有得到满足;双方矛盾激化或者无法与被害人取得联系等原因而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犯罪嫌疑单位、犯罪嫌疑人主动表明赔偿、退赃意愿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提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检察机关视情况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不起诉决定或提出从轻量刑建议,被害人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提取保证金。
当经办检察官向黄某某说明相关制度后,黄某某立即表达了强烈的赔偿意愿。在黄某某家属完成21万元的保证金提存公证手续后,乐清市检察院在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被害人损失数额以及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于3月20日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黄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因为我的一时糊涂,不但让工厂陷入困境,个人也触犯了法律。”在宣布不批准逮捕决定时,黄某某后悔地说,并一再表示吸取教训,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同时,林某某、黄某某两人也正主动联系被害人,争取尽快赔偿。
“该制度的设立实现了涉企刑事案件赔偿有渠道、权利人有保障,既能有效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还能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检察官介绍,自该办法出台以来,乐清检察已率先在知识产权类涉企刑事案件中探索适用涉企刑事案件保证金提存制度。“目前,已经就2起假冒注册商标审查逮捕案件以及1起假冒注册商标审查起诉案件适用保证金提存机制,并在此基础之上对一家企业开展刑事合规考察。”检察官称。
如今,保证金提存制度成为该院刑事办案中的一项长效机制,响应省委三个“一号工程”工作,在“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主赛道上彰显检察担当作为,尤其是实现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充分激发配套创新机制活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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