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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朱某某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象政罚决字[2024]第00002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朱**
执法部门:
乐清市北白象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4-03-27
当事人朱**于2024年1月29日在乐清市北白象镇**村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
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参
照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文件(乐综执[2020]79号)《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城乡规划建设类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的通知》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自由裁量行使标准,做出如
下行政处罚:处以单体建筑工程造价297967.5元的7.0%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零捌佰伍拾柒元柒角整
(20857.7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超出罚款本数。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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