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乐清市虹桥宏泰火锅饮食店: 本局立案调查的乐清市虹桥宏泰火锅饮食店涉嫌变更登记事项,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案,已做出处罚决定,由于无法直接送达和通过邮件送达,现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本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市监处罚〔2024〕309号
当事人:乐清市虹桥宏泰火锅饮食店;经营场所:乐清市虹桥镇飞虹路27-35号;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中型餐馆:单纯火锅;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2月19日)。注册日期:2014年11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2MA2C6JGC62。经营者:林**;性别:男;出生日期:1978年8月17日;民族:汉族。
2016年12月12日上午,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虹桥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林**设立在乐清市虹桥镇飞虹南路27-35号的乐清市虹桥宏泰火锅饮食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火锅店的厨房内发现小鸳鸯锅料包16包,包装袋上标注“制造商:苍南县米之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浙餐证字2012330327003858”、“生产地址:苍南县桥墩镇裕兴一巷45号”、“生产日期:见封口”、“保质期:15天”以及配料、净含量等,但在包装袋上未见标注生产日期;发现小清汤锅料包57包,包装袋上标注“制造商:苍南县米之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浙餐证字2012330327003858”、“生产地址:苍南县桥墩镇裕兴一巷45号”、“生产日期:见封口”、“保质期:15天”以及配料、净含量等,但在包装袋上未见标注生产日期;发现标注生产日期“16年12月1日”,保质期为7天的麻辣肉皇酱6包;发现标注生产日期“16年12月1日”、“16年11月20日”,保质期为7天的蜜汁酱10包;发现标注生产日期“16年12月1日”、“16年11月20日”,保质期为7天的香菇肉酱11包。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食品进行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当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据乐清市虹桥宏泰火锅饮食店的管理人员林玲英陈述,在当事人店铺内发现的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火锅底料包和超过保质期的酱包均购自苍南县米之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但相关证据尚未提取到位。该案立案以来,执法人员通过上门传唤,邮寄询问通知书,公告送达询问通知书的方式联系经营者林**,林**至今未来虹桥所接受询问调查。
2017年,乐清市虹桥宏泰火锅饮食店已不在虹桥镇飞虹南路27-35(即飞虹路27-35号)号经营,2017年8月14日,该地址另设了乐清市虹桥宇曦拉面馆。
另查明:当事人2021年度、2022年度未年报,已被列入异常名录。当事人的税务登记已于2017年3月29日注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16年12月12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获得现场笔录1份2页,实施行政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的情况。
2、2016年12月20日和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管理人员林**和总厨李**进行询问的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乐清市虹桥宏泰火锅饮食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管理人员林**和总厨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各主体的身份。
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一张,点菜单一份,证明涉案物品的进货情况和销售情况。
5、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已停业的照片一张,乐清市虹桥宇曦拉面馆登记情况打印页一份。证明乐清市虹桥宏泰火锅饮食店已不在原地址经营的事实。
6、询问通知书一份,邮寄询问通知书物流记录打印页一份,询问通知书公告送达网页打印页一份,证明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的事实。
7、从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系统查询到当事人两年未年报,已被列入异常的打印页一页。
8、当事人税务登记已注销的证明一份。
9、经办人执法证复印件。
2024年3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乐市监罚告〔2024〕2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对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火锅底料和超过保质期的酱料的行为,由于证据不足,无法定性。
当事人未在登记地址乐清市虹桥镇飞虹路27-35号(即飞虹南路27-35号)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当事人变更经营地址行为已达六年多,执法人员认为属情节严重行为。
对当事人变更登记事项,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现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
处罚信息。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4月2日
来源:乐清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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