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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伪造公章再伪造合同,居然被法院认定“合法有效”!
在2006年期间,浙江省乐清市白石街道下阮村村民约300亩承包田被铁路线建设征用,当时市政府为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与就业问题, 批给 19.2 亩作为二、三产用地,后因村委会负责对该地块开发建设安置房,因该地块建设需要一家房地产公司代理办理审批手续,由赵某安(非本村人)于2015年3月25日专为本案项目建设代办手续成立了乐清石龙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受委托方代理办理审批手续。
该项目于2016开建,至2021年竣工,因工程造价畸高,从而怀疑村干部在发包、管理该项目利用职权存在利益捆绑,于是村民们自发组织维权团队。后经维权团队查实:村干部在建设前期工作,先由赵某安专门成立了乐清石龙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审批手续与对外签订相关合同。为了便于掌控精准地将该项目工程发包给其预定的对象,他们伪造了案涉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维权代表赵章武通过电话、微信并一行4人亲到该份合同的相对方杭州建友咨询公司调查,对方皆称没有签订过该份合同,也没有做过该项目的咨询代理业务,更没有拿过咨询代理费。
因此可以认定,该合同的相对人名称系偷名冒用,公章、合同系伪造,招标控制价、施工招标等文件上所盖的全是伪造的印章!工程建了四五年,而我们的安置房造价与邻村同类建筑比对,每平方高于1300多元,严重损害我们村民权益。再经深入,发现他们里边存在着许多不法行为。
于是, 2023年3月,维权代表赵章武等5人代表229位村民,以确认合同无效为案由向乐清市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一审案号:(2023)浙0382民初2374号)。本以为是一个很简单的合同伪造案件。却未曾想过中间如此曲折......。
原告用6组证据证明伪造的《合同》违法无效,第三人杭州建友公司也提出诉讼请求,并向法院提供三份证据,证明案涉《合同》、《招标控制价》、《工程招标文件》上所盖的公章不是其公司在案涉期间使用的印章,在案涉《合同》上作为代理人签字的薛光永也不是其公司人员,与本案所有当事人之间从没有发生过业务上合作和经济上往来关系。
本案被告三(收取45万元咨询费的单位)浙江亿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一份《乐清市外来建筑业企业机构备案申请表》,证明在案涉伪造合同上作为代理人签字的薛*永系其公司股东,是第三人杭州建友公司在乐清的区域代表。原告当庭向法院提供一份由乐清市监察局、乐清市规划建设局、乐清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颁发的《乐清市外来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证明《备案申请表》是有时效的,该《备案申请表》时间是2011年9月20日,距与案涉伪造合同发生时间已经失效5年多,并且《备案申请表》无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档案印章,证据来源与真实性不能认定。
上图:被告三浙江亿邦公司提供的《备案申请表》
乐清市人民法院就是依据该份《乐清市外来建筑业企业机构备案申请表》,认定薛*永是杭州建友公司的负责人,埋没了原告呈堂的《乐清市外来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办法(试行),证明《乐清市外来建筑业企业机构备案申请表》时效只有一年的重要证据。
法院对被偷用其名称的第三人杭州建友公司的诉讼请求与提供的三份证据不采纳的理由皆不作说明。于是作出如下判决:“本院认为,在本案中,第三人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杭州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在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进行登记备案的材料显示,第三人薛光永系其负责人。而第三人薛*永是以原杭州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乐清市白石街道下阮村村民委员会进行商洽,并以原杭州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乐清石龙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下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安置房》,因此,即便案涉合同上杭州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公章是伪造的,案涉合同亦合法有效,并对第三人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杭州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产生约束力,由第三人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杭州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判决下来以后,我们229名原告绞尽脑汁也没有想明白,为什么已经确定了公章是伪造的,合同是伪造的,作为合同代理人签字的薛*永既不是建友公司负责人也不是浙江亿邦公司人员,为什么合同却依然有效呢?该合同到底是乐清石龙公司与谁签订的?
在此我想请广大群众帮我们看看,这离奇判决的背后,到底隐藏了怎样的秘密?老百姓的利益要共同维护,恳请相关部门**、特别是乐清市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关注下我们的呼声,为我们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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