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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普法·职工维权宣传月|因工作或提供劳务致他人受伤的,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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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清说法 发表于 2025-1-21 19: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在日常的工作场景中,由于部分工作受性质和环境等因素影响,因工作行为而导致他人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如若出现这种情形,相应的赔偿责任究竟由员工承担还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为了明确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案例概述】
      李某是甲快递公司的一名员工,负责操作叉车进行重型货物的装卸工作。2024年3月,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由于李某未能充分观察周围环境,且叉车前端货物装载过多阻挡了视线,导致叉车不慎撞伤了一旁路过的行人王某。随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与甲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1、甲快递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本案中,李某确实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给他人造成了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甲快递公司需要向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劳动关系里,用人单位对工作流程、场地安全、人员操作规范等方面具有组织、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员工是在为实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目标而工作,所以对外的侵权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2、李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李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
例如,在本次事故中,若李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如多次被提醒前面有行人路过而仍未减速或货物装载明显超出正常范畴等),甲快递公司在先行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李某追讨相应的赔偿款。
用人单位并非要为员工的一切工作行为“买单”,对于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在赔偿被侵权人后,可以向该员工追偿。
【案例延伸】
        除了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外,临时雇佣关系中的责任承担也备受关注。如建房装修时雇佣他人提供搬运建筑废料等短期劳务时,如果雇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受伤的,雇主和雇员又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是否与劳动关系下的责任承担形式一致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雇员造成第三方损害时,雇主需率先承担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表明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雇主在履行完对受伤第三方的赔偿义务后,有权向该雇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金额。
       因此,不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当员工或雇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导致他人受伤时,用人单位和雇主需要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若员工或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时,用人单位和雇主可以向其追究赔偿责任。
        为预防此类风险事件的发生,员工或雇员在工作时务必时刻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严格遵循操作规范,用人单位和雇主也应加强安全培训与现场管理,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避免陷入复杂的责任纠纷,从而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作活动的平稳有序开展和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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