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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乐清市某某纹身店其他消费侵权行为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违反了《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和相关举报电话。"的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违反了《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整改,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2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综上,处罚没款共计212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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