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诱骗喝下迷药后昏迷,拍摄裸照及视频后,单独或伙同他人强奸被害人,杨某某强奸14人被判无期。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杨某某、郭某某、陈某某强奸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 以嫖宿等名义约14名女青年 诱骗喝下掺迷药红酒等后强奸
1982年1月出生的杨某某拥有大学文化,但没有正当职业,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同案犯郭某某1980年2月出生,同样拥有大学文化,还是客户经理,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
杨某某长得也文质彬彬,据杨某某交代,他在温州平时是做家教的,经常提供一对一家教辅导。因为常年与妻子分居两地,心理和生理都倍感孤独,渐渐地沉迷于对女性使用迷奸药并拍下裸照或视频的方式寻找刺激,发泄生理需要。
网上购买的迷药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杨某某以嫖宿等名义,通过网络联系或经被告人陈某某介绍,将李某某、齐某、侯某、胡某、黄某某、姚某某、金某某、孟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吴某、洪某、陈某某等14名女青年分别约至浙江省杭州市、广东省某酒店房间、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通过玩牌赌输赢的方式,诱骗上述被害人喝下掺有迷药的红酒等,致使被害人昏迷,在拍摄被害人裸照及视频后,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郭某某强奸被害人。其中,杨某某强奸14人,郭某某强奸1人。陈某某还将被害人李某介绍给他人实施卖淫。温州市中院审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犯强奸罪,被告人陈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郭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陈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内存卡、数码相机、DV摄像机、三脚架、迷药、给药管、注射器、催情药、印度神油、药丸等,均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杨某某和郭某某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强奸,被告人陈某某介绍卖淫的事实,杨某某、郭某某、陈某某亦有供述、辩解在案。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经查:杨某某在本案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通过玩牌的方式欺骗被害人喝下掺入迷药的红酒,辅之迷情口香糖、力月西注射液等多种药物,致被害人昏迷后拍照、摄像,并与其中的11名被害人发生了性行为。经审查杨某某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杨某某均系自主供述,侦查人员取证合法。各被害人陈述,她们喝下杨某某提供的红酒或吃了口香糖后昏迷,期间不省人事。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杨某某住所查获含有安定等成分的催情药水、力月西注射液、迷晕口香糖2片等迷药。杨某某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查获的相关药物等相互印证。杨某某此后及庭审中有所翻供,辩称只与3名被害人在昏迷状态下发生性关系,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故采信杨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被告人郭某某在侦查阶段前期多次供述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与杨某某的供述能相互印证。根据聊天记录,作案前郭某某曾和杨某某提到让杨某某给被害女子多灌点酒,在被害女子昏迷后一定要发生性行为。作案后,杨某某问及郭某某为何只玩一次。相关聊天记录进一步印证了杨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可予采信。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所谓的有偿性交易协议,并不包含被害人被迷晕后提供性服务的内容;被害人亦明确表示,仅愿意在意识清醒的正常状态下与对方发生性关系,不愿意被迷晕后拍照并发生性关系。杨某某采用下迷药的手段致被害人昏迷后实施奸淫,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属于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情形,应当以强奸罪论处。被告人郭某某与杨某某通过聊天对于采用下迷药致被害人昏迷后实施奸淫达成意思联络,存在明确的强奸犯意。郭某某、杨某某轮流奸淫同一被害人,构成轮奸,且均系主犯。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下迷药致人昏迷的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杨某某、郭某某轮流奸淫妇女,杨某某又奸淫妇女多人,应依法惩处。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杨某某、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杨、郭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且不具有轮奸情节,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郭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郭系从犯并请求对郭减轻处罚的上诉、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正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搜狐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