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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被告人陈延丰,男性,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0月31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6月24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盗窃于2003年8月15日被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抢夺于2005年7月5日被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8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8年5月1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20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2020年7月15日早上8时30分许,被告人陈延丰骑二轮电瓶车至乐清市翁垟街道北山前村和象某某大谟村交界处一桥边,抢夺走正在走路的石某某挂在胸前的一只华为P30手机。当天早上9时30分许,被告人陈延丰至乐清市翁垟街道镇西中路72号叶某甲经营的手机店中,以1150元的价格将从石某某处抢夺来的手机卖给叶某甲。当日早上10时许,被告人陈延丰驾驶二轮电瓶车在乐清市翁垟街道北山前村时,被乐清市公安局抓捕人员发现,为躲避警察追捕,被告人陈延丰逃跑至翁垟街道北山前村。后躲藏在翁垟街道北山前村何某某房屋内,并盗窃走屋内的一条项链和一把小刀。2020年7月15日14时30分许乐清市公安局抓捕人员童某某在抓捕过程中被陈延丰用偷来的小刀刺伤左下腹。2020年7月24日,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童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2020年8月5日,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石某某被抢手机价格为1624元,被盗的银白色折叠刀价格为5元、被盗的黄色金属项链价格为30元。2020年8月6日,被抢手机已发还给石某某;2020年8月7日,被盗的银白色折叠刀和黄色金属项链已发还给何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延丰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延丰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延丰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因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延丰在被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延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延丰抢夺罪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妨害公务罪一年有期徒刑,建议执行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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