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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检察网消息:
2019年10月31日中午,童某某(已判决)因琐事与刘某某(未满 16 周岁)发生口角,遂各自叫人约架于乐清市虹桥镇春华教育学校后面的小巷子里。同日下午,童某某纠集杨某甲(已判决)、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刘某某纠集的被告人鲍某某、罗某某(已判决)、汪某某(已判决)、章某某(未满16周岁)、柯某某(不满16周岁)、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乐清市虹桥镇春华教育学校后面的小巷子里碰面,童某某先殴打刘某某,后刘某某与罗某某、汪某某、章某某、柯某某、杨某乙、鲍某某等人一起围殴杨某甲、申某某。杨某甲、申某某被打后心有不甘,遂通知李某某(另案处理)带人来帮忙,待李某某等人赶到现场,杨某甲和申某某对刘某某实施殴打。经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鲍某某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鲍某某,男,2000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鲍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某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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