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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和安某甲在乐清市**镇路上遇到杨某某、宋某甲、冉某某、朱某某等人,被告人付某某向杨某某索要微信被拒绝。
被告人付某某、安某甲两人商量,由安某甲打电话叫人帮忙打架,被告人安某甲随即回到**镇**村烧烤店,纠集被告人安某丁、安某乙、吴某甲、安某丙(另案处理)四人驾驶车来到**镇**幼儿园旁的大桥上帮忙打架。
后在被告人付某某的指认下,被告人安某丁、安某乙、安某丙、安某甲徒手对宋某甲、朱某某、冉某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宋某甲额顶部、朱某某右膝、冉某某左颞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宋某甲、朱某某、冉某某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被不起诉人信息: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7年,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甲,男,1998年,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乙,男,2001年,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5月29日被贵州省凤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丁,男,2001年,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6年,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安某丁、安某甲、安某乙、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安某丁、安某甲、安某乙、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付某某、安某丁、安某甲、安某乙、吴某甲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安某丁、安某甲、安某乙、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安某丁、安某甲、安某乙、吴某甲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安某丁、安某甲、吴某甲为初犯,民事部分已调解,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安某乙有行政处罚劣迹,系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安某丁、安某甲均为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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