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上班族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428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将49%的股权0元转让后,能反悔撤销吗?

[复制链接]

106

主题

118

帖子

846

积分

小二

Rank: 4

积分
846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柠檬wjs 发表于 2021-6-16 11:1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将股权0元转让,
交付新股东控股经营半年后,
又心有不甘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看看是怎么回事!
2019年12月,某能源公司与某煤业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租赁煤业公司的煤矿,需支付4亿元履约金,并约定若能源公司未按期缴纳,需按日承担1‰违约金。为签订该协议,能源公司交纳了500万元保证金。

2020年1月,因能源公司无法按时支付4亿元,为避免造成更严重的损失,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未实际出资到位)与一家股权投资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持有的能源公司49%股权转让给股权投资公司。其中载明由于能源公司所有股东均尚未出资,因此股权投资公司受让股权价格为零元。

同日,股权投资公司与能源公司另一股东签订补充协议,该股东将1%股权表决权授予股权投资公司并变更章程,双方各自借款2亿元给能源公司用于支付4亿元履约金。

之后,王某配合股权投资公司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
同年7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两份协议,并要求股权投资公司返还49%的股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不同于不动产等净资产,股权转让并非资产的必然增加,相反,与股权相关的企业经营还可能存在风险。王某尚未出资,且为避免4亿元的资金困境造成经济损失,零元转让股权符合一般生活经验法则。能源公司股东将其1%股权表决权授予股权投资公司及变更章程,让后者成为能源公司的控制人,亦验证了零元转让股权并非担保。王某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协议时处于危困、缺乏判断能力、重大误解等情形,且并非补充协议的合同当事人,无权主张撤销该协议,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近日,王某不服法院对该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乐清上班族网 ( 浙B2-20100310-1 )

GMT+8, 2026-4-23 13:02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