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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8月15日7时30分许,马某在乐清**街道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驾车前往某地,后将车辆开至路边,直到12时许驾车回家,后又于19时30分许,与朱某某再次驾车前往某地河边钓鱼,直至20时30分许返回。
以上事实有马某陈述和申辩、朱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马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将据此对马某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马某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8月15日19时30分许,朱某某在城南街道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驾驶车辆与马某一同前往某地河边钓鱼。直至8月15日20时30分许返回住处。
以上事实有朱某某陈述和申辩、马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将据此对朱某某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朱某某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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