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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法需支付全部或部分抚养费。支付费用的多少和期限可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那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以收入减少为由,起诉请求降低判决确定的抚养费金额,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魏小某是魏某(男)和陈某(女)的婚生子,2021年6月,陈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陈某和魏某离婚,婚生子魏小某由女方抚养,男方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直至魏小某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这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一年后,魏某称收入减少,又诉至法院要求降低抚养费。魏某主张其是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疫情那段时间对其所在的行业影响很大,其收入下降,无法再继续承担上述抚养费,要求降低抚养费金额至每月1500元。
陈某辩称,离婚后她和孩子一直租房住,每月房租、物业费、水电费、奶粉等生活花费是一笔不小的费用,随着孩子的长大,教育投资、衣食住行等又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孩子魏小某也说,魏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如给付义务人确因客观原因,导致其经济收入长期性、明显性降低,并致使其难以维持当地正常生活水平,例如给付方领取失业金、生活困难;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前述情形如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则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抚养费也具有合理性。
魏某以收入降低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金额至每月1500元,但其提交的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工资交易明细无法反映其全部的收入情况,且就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收入减少的程度已导致其无力支付每月3500元的抚养费。
结合魏某提交的证据,再考虑到魏小某的实际需要、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魏某的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协议约定还是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原则上短期内不作调整。但是,若父或母负担能力确实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暂时性严重降低的,可综合考虑原抚养费标准、子女实际生活所需以及父母另一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酌情适当降低其抚养费支付的数额标准。
当其恢复抚养能力后,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抚养金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离婚纠纷中抚养费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成长,抚养费数额的多少直接关乎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作为父母双方,更应站在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角度,友好协商抚养事宜,履行好为人父母的职责,共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来源:赣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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