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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把他人照片上传至网络,并通过技术手段把彩色照片变成黑白照片,是否侵犯肖像权?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李某浏览某网站时发现,该网站自行设立了李某的个人主页,并将李某制谱的歌曲作品私自上传用作收费用途。李某通过腾讯QQ与该网站创建人王某取得联系,要求删除主页、下架作品,王某对此未作回应。几日后,李某再次浏览该网站看到,李某QQ头像上的个人彩色照片,被王某通过技术手段变换成黑白照片并上传至该网站。2022年1月,李某再次通过QQ向王某发出声明,要求即刻删除该网站中擅自设立的“李某主页”及照片未果后,李某就肖像权纠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表现形式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自然人的肖像;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王某作为该网站的管理者,未经李某授权,擅自在其网站设立“李某主页”,其在接到李某通知后未停止侵害,且利用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便利,使用信息技术手段将李某QQ头像的彩色照片修改为黑白色,上传至该网站长达数月之久,在一定范围内引起关注,应当认定其丑化、贬低李某的主观恶意明显,构成对李某肖像权的侵害。鉴于审理期间“李某主页”已被删除,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在该网站显要位置登载声明向原告李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被告王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使用肖像;二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修改、公开原告的肖像即构成侵权。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侵犯肖像权不包括“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构成要件,反言之,即使被告有证据证明该网站系非盈利目的,也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关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肖像权如何确定赔偿数额,法院应将肖像权人的知名度、使用照片的数量、使用照片的方式、肖像照片所在平台的影响力、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同时,受害人因维权的合理开支,侵权人也应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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