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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的标语宣传,有利于及时传播信息,让广大民众了解法律,遵守社会公德,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标语不能触犯法律的底线;
前天在某一农村山下看见当地的村民打起了下图中的标语,“禁止上山偷盗杨梅,违者罚款1000元”。
这种标语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为罚款的设定机关和执行机关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作为村双委是无权设定罚款,也无权执行罚款。
这种任性标语已经触犯了法律的底线,且会误导当地民众,应当予以制止。
在我国,罚款的权利设定主要由以下机关制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派出所可以决定警告以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下图标语中的村双委即无权设定罚款,也无权执行罚款,应予纠正,不能误导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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