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相聚难免会饮酒助兴,你敬一杯他回一杯这是常有的事。饮酒后切记不能开车,也不能因为讲义气酒后帮别人开车,更不能被查处后让人冒名顶替,试图逃过法律的惩罚。 2024年7月2日,由乐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曾某、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经法院审理后,二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和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和4000元。 40岁的曾某和41岁的朱某都来自湖北,一起在乐清务工。2024年5月18日晚,两人在一家面店吃饭,期间两人都喝了酒。酒足饭饱后,由曾某开车,朱某坐在副驾驶位,开到一半,曾某感觉酒有点上头,人开始发晕,将车停靠在路旁对朱某说:“我有点晕,车开不了了。”见此,朱某表示由他来开,曾某也同意了。两人交换位置,由朱某驾车继续行驶,就在快到目的地时,车子撞到了停在路边的一辆车。 撞车后,朱某趁机偷偷逃走,留下曾某一人。曾某害怕自己和朱某喝酒开车的事被查获,于是劝被撞司机不要报警,并打电话给自己另外一个朋友周某,“我和朱某发生交通事故了,我们俩都喝了酒,现在交警还没来,你过来帮我们顶替一下。”碍于情面的周某随即赶到现场,后被撞司机报警,民警赶到时,周某上前供述其为肇事者。民警对周某和曾某进行了呼气测试,显示周某没有喝酒,曾某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 根据经验判断,民警怀疑周某和曾某存在“顶包”的嫌疑,后民警带曾某去医院抽血,并带曾某、周某回交警队,途中曾某见瞒不住了,承认自己有酒后驾车,且肇事者不是周某而是朱某。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将朱某抓获。经鉴定,朱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mg/100ml。后经进一步侦查发现,曾某在2023年9月就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吊销了机动车驾驶证,此次不仅属于无证驾驶还是“二次酒驾”。 2024年6月4日,该案移送乐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理后认为,曾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朱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6月12日,乐清市检察院依法以曾某、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一次酒驾,终生记录。但是部分当事人因“醉驾”被处理后,仍未痛定思痛,一犯再犯,甚至找人顶包,最终再次被判刑。法律的宽容并非是正义向非正义的退让,而是对人民群众的柔情与温度,当触及法律底线时,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检察官呼吁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充分认识醉酒驾车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树立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坚决杜绝醉酒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刻提醒自己以身试法必将付出沉痛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