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上班族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783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普法案例 | 上下楼邻居微信群互骂20分钟,3人被处罚!

[复制链接]

225

主题

225

帖子

237

积分

小一

Rank: 3Rank: 3

积分
237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小清说法 发表于 2024-9-30 20: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近日,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公安局接到辖区居民报警称,有人在微信群中肆意对骂、言语恶俗,请求查处。

接警后,民警立即开展工作。经查证,王某、周某、刘某系同一小区上下楼邻居,因为孩子活动动静大引发矛盾,三人便在100余人的小区业主群内使用激烈的言辞进行相互攻击,持续约20分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经询问,王某等三人如实陈述了其辱骂他人的违法事实。曹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等三人予以行政处罚。同时,民警对三人之间的邻里矛盾进行了调解处理,三人握手言和。

警方提示

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今天,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几乎每个人都加了多个微信群,平时聊天中有几句争论很常见,但如果在群里辱骂他人就违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络虽虚拟,法律不真空。网络空间为大家提供多元化的表达渠道,但畅所欲言并不代表为所欲为,应该做到谨言慎行、合理表达,切不可虚构、捏造事实或者辱骂、诋毁他人。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随意骂人、损毁他人名誉,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大群众要通过文明、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维护健康有序的法律环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乐清上班族网 ( 浙B2-20100310-1 )

GMT+8, 2024-11-26 10:38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