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施*南、张*斌、王*进: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们实施采土造成林木或林地毁坏一案,施*南、张*斌已签收《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62号 ),因王*进下落不明联系不上,依照法律规定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62号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15日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62号
当事人:
施*南,性别:男,出生日期:1972年2月16日,公民身份号码:******************,住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白石街道**村
张*斌,性别:男,出生日期:1980年9月6日,公民身份号码:******************,住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白石街道**村
王*进,性别:男,出生日期:1971年1月25日,公民身份号码:******************,住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南岳镇后*村丰*路**号
2024年1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有关部门移送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乐清市白石街道密东村实施了采土造成林木或林地毁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施*南、张*斌、王*进在浙江省乐清市白石街道密东村实施采土造成林木或林地毁坏的违法行为,偷挖黄金泥。
根据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送测绘资料显示你们破坏林地面积635.41平方米(折合0.95亩),土地类型为乔木林地;经现场勘查,结合现场土壤及周边植被情况,根据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乐清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的通知(乐资规发〔2022〕31号),该地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属《乐清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的类型二,无需覆土种植乔木,为7279.14元/亩。2024年11月20日,乐清市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建议书中提及经浙江矿评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涉案开挖山皮土(黄金泥)在鉴定基准区间所对应的市场价值为22.95万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有毁坏林地的行为;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采土造成林木或林地毁坏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浙江矿评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报告1份,证明涉案开挖山坡土(黄金泥)在鉴定基准区间所对应的市场价值为22.95万元;5、江苏火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违法用地勘测定界图》1份,证明被毁坏林地的现场位置、林地现状、林地面积、森林类别等事实;
5、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文件(乐资规划[2022]31号),用以计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025年6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乐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000062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施*南、张*斌、王*进在浙江省乐清市白石街道密东村采土、偷挖黄金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采土造成林木或林地毁坏行为。
鉴于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12月24日开具的第000415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们限期十五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2021版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关于毁坏林地的裁量权行驶标准的规定以及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乐清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的通知(乐资规发【2022】31号),该地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属《乐清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伍拾柒元伍角玖分整( ¥3457.59);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贰万玖仟伍佰元整( ¥229500.00);
3、限期15天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乐清支行营业部营业部(户名: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账号:33001627535053009173-6666)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单号:3300000223303202507156710053524
缴款方式:
1.通过浙里办扫描上方二维码缴款
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HYPERLINK"https://pay.zjzwfw.gov.cn" } 输入缴款单号进行缴款
3.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柜台办理缴款,由代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台人员录入缴款单号收妥款项,并出具缴款凭证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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