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关于预付卡的法律法规
近日,温州电台推出“温广助企 春风行动”活动,温州交通广播《天天有说法》节目邀请1039律师团做客直播间,针对大家在疫情期间遇到的法律问题、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
问题一现在不少商家都采用预付卡消费来推广自己的产品,那么,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阶段,消费者无法正常使用预付卡,由此可能带来一系列的损失与消费纠纷。下面我们就集中来谈谈这方面的问题。首先来明确,什么是预付卡消费?
解答:《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0条规定,预付卡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实体预付卡,或者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电子数据等为载体的虚拟预付凭证。在生活消费场景中,经营者发放的实体或电子虚拟的超市购物卡、美容美发卡、洗车加油卡等充值卡都是预付卡,同时教育培训和健身机构创建的购买课时包本质上也是属于预付卡消费。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多用途预付卡因生活消费场景不多见,不在讨论解答范围。
问题二预付卡消费有什么特别规定?
解答:我国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发行预付卡需要备案,并且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本身预付卡属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意形成并确认的消费模式,除此之外,《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更是对经营者发卡做出更细化的要求: 其一,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 其二,企业公司经营者发出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个体户等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元,但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 其三,经营者如有违法行为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之前应当细心阅读和了解经营者预付制度相关内容,确保自身知情权和选择权。
问题三消费者因疫情期间而无法使用的预付卡,能否要求商家退还或转让?
解答:此类消费者可以转让。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严厉,全国各地都开展“地区式隔离”,加之复工时间一延再延,那么,外地的消费者的确从客观上也无法短时间来温,甚至不再回温,显然不具备消费可能。并且,消费者的转让不等同退卡,退卡对于经营者而言终止服务合同并无法再从交易盈利,但转让预付卡后仍然可产生交易消费,仍能促进预付卡消费,显然有利无害。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1条第(三)项的规定,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由此,虽然上述法规中并没有提及本次疫情情况,但是从目前防控现状来看,由于疫情防控而无法返回经营者所在地开展消费,应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预付卡转让手续,并且不得收取所谓的转让费、人工费等额外费用。
问题四
问题五
问题六经营者在疫情期间变更为网上授课模式并扣除课时费,是否合理?
解答: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单方变更,不合法。 首先,变更授课模式涉及到培训服务合同内容的实质变更,除非消费者同意,否则经营者单方变更为网上授课做法,属于未按约定提供服务,且商家擅自进行扣款的行为明显违约,不合法。 其次,我们要注意授课内容是否适合网络教学的问题。比如培训的内容是例如英语、古文、棋艺等知识性的文化课程,线上培训老师与线下相同的,经营者通过变更为网上授课模式继续提供服务也属于特殊情况下积极履行合同,显然可取且应当支持。但是,如培训的内容属于舞蹈、篮球等需要培训老师当面指导纠正的,变更网上授课无法实现学生培训的目,消费者不同意变更扣款,并以此主张解除合同并退款的,应当同“13:预购课时的儿童培训因疫情停课,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退款?”的情况一样,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1条的规定,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对此应当予以支持。如果培训机构擅自扣除课时费,属于违约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诚然,经营者在疫情期间通过改变授课方式积极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丰富消费者居家生活,这种态度和做法值得点赞,作为消费者也应当予以一定理解,对于适合妥当的网上培训和授课,互相理解,予以支持和配合。 问题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