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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乐清有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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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皮白的乐园 发表于 2020-4-16 13: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电信
4月1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疫情防控犯罪新闻发布会,公布多起妨害疫情防控类典型案件,其中两起与乐清有关。

案例一
1月30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网络从河南非正规渠道购入2万个“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发送销售广告,后以每只1.2元至3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达52048元,非法获利37472元。经检测,林某某销售的口罩为不合格产品。
4月3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案件启示】
由于新型冠状肺炎病毒主要通过飞沫传播,口罩的质量将直接影响防护效果,劣质口罩的使用,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具有极大的潜在危险性,林某某为谋取私利,枉顾公共卫生安全,销售不合格的口罩产品,严重损害购买者的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此类行为必须予以严惩。

案例二

2月4日18时起,乐清市进行交通管控。2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无车辆通行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车辆从乐成街道出发,途经石帆街道上河头卡点,未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闯卡离开后,再次返回到该卡点,碾压卡点路锥后,驾车冲出上河头卡点,开往石帆街道竹屿方向。王某某在竹屿卡点被工作人员劝离后,又从土墩塘路口逆行国道,再次来到竹屿卡点,不顾卡点工作人员阻拦,自行取下卡点栏杆,并开车顶撞卡点工作人员姜某某,将姜某某撞倒在地后驾车离开。随后王某某驾车冲过河沿村卡点,来到附近农贸市场,在农贸市场门口被姜某某、徐某某等人拦住,双方发生口角。王某某殴打姜某某、徐某某等人,并致徐某某轻微伤。

3月18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件启示】

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奋力抗击疫情,每个公民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安全,都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和指令,积极配合党委政府防控工作安排,齐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醉酒驾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后又强行闯卡,殴打工作人员,不仅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还严重影响到防控工作的开展,此类犯罪行为必须从严从重打击。

本文来源: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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