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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村。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14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15年11月11日因犯非法采矿罪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17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街道**村。曾因赌博于2005年5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吸毒于2012年9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2年12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图文无关)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吴某某创建微信赌博群,召集赌博人员在“乐清大玩家”APP软件上进行“十三张”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在开设赌博群的情况下,仍作为赌博群拉手,拉赌博人员到该赌博群内赌博,并从中获得好处。至2019年10月底止,该赌博群至少抽取13785元头薪。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已退赃4595元,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退赃919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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