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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 2020年4月26日上午,乐清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蒲岐镇特色工业园区某水产加工企业进行例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其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通过勘察、核算对比环保设施设计能力、处理能力等方法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于当日依法予以立案展开调查;执法人员在2020年4月26日和27日分别在该企业废水排放口、接管网窨井、集水池和废水排放口、集水池、生化池、一级沉淀池、二级沉淀池分两次采集水样各一份依法送检。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中。
执法人员现场采样。
经乐清市环境监测站检测分析显示,该企业在2020年4月26日和27日排放口外排的废水中,总磷浓度分别为8.7mg/L和13.6mg/L,氨氮浓度分别为95.5㎎/L和170㎎/L,均超出《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的限值;据水样数据显示,该企业排放口外排的废水均为超标排放。
通过依法传唤企业负责人和废水操作工进行调查询问,并通过调阅资料、勘察现场和监测数据分析等,发现当事人在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能力存在不足(设计处理能力为9吨/天,而在2020年4月27日实际运行处理达14吨),且由于疫情期间长时间停产,恢复生产后,而生化池内生物活性物质存在不正常,没有发挥生化作用,导致废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从而废水超标排放,属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该公司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法律责任
新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处罚情况
⏩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达标排放水污染物。
⏩ 二、罚款壹拾叁万元人民币。
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不仅是保护企业同时也是保护自己哦!
来源:乐清生态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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