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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上午,龙港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自驾从湖北武汉回到龙港市银苑大厦家中后,在明知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了相关防控措施的情况下,隐瞒自己有武汉旅居史的事实,故意拒绝工作人员的防控排查。
之后,黄某某多次出入医院、银行、商业街等公共场所,并于2020年2月16日,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造成500多名住户、20多名医护人员以及100多名密接者被隔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2020年1月20日成文)文件,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导致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有严重传播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其他案情,可依法从轻和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安全,请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配合做好核酸检测、健康监测、隔离管控、居家办公等防控措施,切莫以身试法,触碰法律红线,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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