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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1月9日在市区8个公交站台发布房地产广告,分别是2个市民活动中心公交站台,1个市行政中心(北)公交站台,1个南虹公交站台,1个中心公园西公交站台,1个后所公交站台,2个凤凰医院公交站台。广告内容为“CFS中金汇 总价28万起轻轨商业街区建筑面积约20-150m 展厅/项目地址:乐清市旭阳路与千帆路交汇处预售证号:乐售许字(2022)第37号开发商:乐清瑞盛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委托乐清市久成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发布上述广告,广告费合计12000元(乐清市久成广告有限公司已另案调查)。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期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违法广告现已整改。另查,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为乐清市城南街道旭阳路1001号,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为乐清市城东街道旭阳路6688号总部经济园7幢601室,未办理变更登记已超过30日。截至日前,当事人已对登记事项进行变更。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对价格有表示,但未清楚表示为实际销售的单套价格或者本次销售房源的平均价格、价格区间,未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对违法广告内容进行整改,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本局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2000元。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与登记的经营场所地址不一致已超过30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及时变更登记事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变更登记事项的行为,不再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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